[美]余英时:《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我们赞赏抢救行为,就是基于对生命的关爱与责任。启蒙主义者想必都熟悉康德关于什么是启蒙运动?的界定: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否则,就只不过是换了个马甲而已。至于卢梭所说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这句话,前半部分也肯定不是事实。此外,对亲人之外者则要助人为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特别是对孤苦无助者要抱有同情心。人类价值不是可以以少数信念为前提的演绎系统,而是多种不同价值互相平衡的过程。其实,后者才是激进主义者指摘儒家传统没有人权的真正原因。
因此,所谓强弱责任的区别,通常得在类似的事项上比较。另一方面,自由的口号之所以在时下备受青睐,是因为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争取与落实,仍是人们期盼的前景。此则散见于一切事之中,如云宗教自由,贸易自由,报章自由,婚姻自由,结会自由,皆此类矣。
不仅如此,严复对于市民社会中的议政与经贸方面群己权界的论述,更明显的超出了所谓伦学自由的范围。[16]其中,英国思想家密尔(1806-1873)OnLiberty一书中所谓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概念,而严复的《群己权界论》作为密尔OnLiberty的译述,在不少篇幅中,群就是指二元分立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中,国群层面的群己权界是通则,需要通过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层面的群己权界来具体落实。而相对于市民社会以舆论风化等柔性方式发挥作用,政治国家则主要是依靠行政执法、乃至军队、法庭等刚性方式发挥公权力的作用。
其二,通过立宪明确限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和正当的行政内容,防止政府过度管辖而侵害国民的个体自由,其底线就是不能把任何可能影响到公民财产、人身、思想言论自由的权力赋予行政者。 [②]黄玉顺:《儒学的社会观念——荀子群学的解读》,《中州学刊》,2015年第11期。
而字书曰:国,古文或。而市民社会也时常介入政治,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府的决策意向等。事实上,不论对于哈贝马斯,还是对于黑格尔,现代的市民社会概念虽然指向政治国家之外的领域,但其内容却无不与政治国家密切相关。[24] 当然,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并不好把握,于是,他又进一步归纳了两条应用性的准则: 曰以小己而居国群之中,使所行之事,利害无涉于他人,则不必谋于其群,而其权亦非其群所得与,忠告教诲,劝奖避绝,国人所得加于其身者尽此。
严复曾在国群意义上,对群概念做过专门的阐释: 荀卿曰:民生有群。其实,严复还曾自相矛盾的说: 三,以限制政府之治权为自由。 [22]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页。[45]根据群己权界的通则,这可以对个体权利与政府权力同时起到限制和维护的作用:其一,通过宪法的限定确保个体自由始终游于法中,既如休谟所说的据法自由(freedomunderthelaw)[46]而不致使个体自由滑向恣意妄为,同时也为政府行政保留了必要的活动空间。
[③]涂可国:《社会儒学视域中的荀子群学》,《中州学刊》,2016年第9期。 其中,国群的群己权界代表着严复论说整体的立意宗旨,他在《群己权界论》首篇开头就说: 群理之自繇,与节制对。
仆前译穆勒《羣己权界论》,即系个人对于社会之自由,非政界自由。) [52]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18页。
关于政治国家在行使群体权力的同时,是否作为群体权力的所有者而存在,则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以卢梭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国民个体以契约方式将权力让渡(alienation)给了政府,也即倾向于将政治国家视为群体权力的所有者。我们知道,荀子提出的明分使群(《荀子·富国》),若从基础伦理学或政治哲学的意义上理解,这其中的群就不单指与兽群相分的人类社会,而且也是指战国后期的国群,即以家族为主体而组建的国家社会,所谓君者,善群也(《荀子·王制》)就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味,其背后传达的是一种与家族社会、宗法国家(国群)相匹配的伦理、政治思想。在他看来,在政府之外,保有个体对政事的不同论议,这不仅是个体自由的基本内容,而且还可作为他山之石促进国家行政的完善。 [15]参见N.Bobbie:GramsciandtheConceptofCivilSociety,mJ.Keane,ed.;CivilSocietyandtheState,1988.pp.79-80. [16]黑格尔赋予了civilsociety一词近现代意义,即从社会与国家二元分立的层面上运用,这也奠定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在笔者看来,这种对译大概出于三种可能原因:其一,密尔所论述的英国已经完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建制转向深入发展阶段了,而近代欧洲历史中的那种社会国家的二元论无法描述晚清中国的历史条件,[20]具有明确现实意图的严复是有意以国群表达当时中国亟待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诉求。据此而言,这实质已经不是市民社会内部的群己权界了,而是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权界划分问题了(下文详述)。
社会,商工政学莫不有之。[17]不过,人们对这个非政治领域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统一看法。
另外,他关于经济贸易群己权界的论述也主要是反对政府以行政执法权干涉自由经济。 (四)群:政治国家(politicalstate) 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的意义上,人们所指的国家就不再是国家社会(国群),而往往是专指政治国家(politicalstate)。
政治国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批准号:16JJD720010)。 进一步地,从其论及的三个层面的关系看,国群层面的群己权界作为通论通则,需要通过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进一步落实,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层面的群己权界既相对独立,不能互相取代,又密切相关,互有交叠。
不过,在他进一步的论述中却表明群体对个体言行最严重的干涉,往往由政治行政权力所为。[53]如果社会各领域的建设皆听命于政府,全国的人才皆惟政府是向,没有不同的思想和意见,那么不仅容易滋生行政弊端,而且也会压制个体自由导致社会动荡。那么,在国家社会的意义上,群被严复称为国群,更具体地说,他所谓的国群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以来出现的现代民族国家(modernnation-state)。 [36]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3页。
[48]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14页。[37]而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此例,明清的专制统治者也以高尚的天理道德扼杀着个体的正当欲求。
[36]除了各种舆论暴力,更有甚者是,有人据此为由侵害个体的生命、财产,这也就是社会治权之暴横。 [47]严复在译著《法意》中对于宪法限制政府,不能以国家名义侵害个体财产、生命和思想自由有详细阐述。
[25] 由此可见,群己权界作为实现个体自由的基本原则,并不是要取消公权力,更不是纵容个体为所欲为(所谓干之云者,使不得惟所欲为[26]),而是以保护个体权利为目的,将公权力限定在不戕害个体自由的范围之内,其底线就在于不干涉个体生命、财产和思想言论的自由。[22] 既然如此,那么如何能现实有效地裁抑治权之暴横呢?严复给出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小己与国群,各事其所有事,[23]此所谓群己权界,也即凡事吉凶祸福,不出其人之一身。
这些内容同样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味,实与哈贝马斯等人的公共领域理论颇为汇通。观此可知中西字义之冥合矣。要知道,严复所言清议不仅仅指社会群体对于个体道德言行的舆论,而且也指民间对于政事的议论。政府国家者,有法度之社会也,既曰有法度,则民所自由者,必游于法中,凡所可愿,将皆有其自主之权,凡所不可愿,将皆无人焉可加以相强,是则国群自由而已矣。
其二,密尔本人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并没有严格地与政治国家概念二分,如高全喜所说:这个‘政府在穆勒那里已经因民主政体的有序运作而大大地同于社会,[21]这复又将政治国家与社会合一的意味,故严复译为国群也无不妥。这虽然更深刻地说明社会群体侵害个体自由的后果,但其内容实质已经溢出了对市民社会内部横暴的警惕。
今此篇所论释,群理自繇也。(《群学肄言》译余赘语)[13] 这里的群就不是广义的人类社会,而是社会与国家合一的国群,其本身涵盖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每个领域之中又有各种组织团体,所谓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这些作为次生的群皆从属于国群。
[31]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84页。(参见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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